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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企业声明还是违法广告?——多美滋奶粉一则广告引发议论  (2009-2-17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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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北京《京华时报》头版以半版的篇幅刊出一则醒目的广告,广告题为《多美滋 真金不怕火炼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声明 多美滋产品检测完全合格》。

  广告内容大致如下:从2008年9月中旬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驻厂监管以来,932批多美滋配方奶粉均未检出三聚氰胺。2009年2月13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员发布了对多美滋产品的检测结果,所有多美滋产品均不含三聚氰胺,符合国家标准。

  此广告刊出后,在业内引起反响。有人认为这则广告使用了行政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有人则持相反的看法。

  山西省灵丘县工商局法制股负责人段晓东告诉记者:“《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内容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权威检测的执法机关。多美滋奶粉生产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广告,无疑违反了《广告法》。”

  湖北省云梦县工商局相关人士也表示:“这个广告含有国家机关声明的内容,是违反《广告法》的。《广告法》规定,任何广告不得以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发布,因为这容易误导消费者。这是假借国家机关检测合格的名义行推销商品之实。”

  不过,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则持不同观点。他对记者说:“《广告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广告法》要求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京华时报》所刊登的实际上是企业的一则声明。这则声明让公众了解其产品的质量通过了权威部门的鉴定,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这和一般的商业广告是有区别的。另外,从刊登的内容看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段晓东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说:“‘真金不怕火炼’不就是一句地地道道的广告语吗?它不过是借执法机关的一则声明,来达到宣传多美滋奶粉质量过硬的目的。在这则广告中,多美滋反复强调的都是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声明,并附上了上海质监局的网址。这是典型的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的做法,是《广告法》所禁止的。” 记者 喻山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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